尊敬的领导,你好!
在成都先后以企业职工身份和灵活就业身份参保,深圳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现拟将深圳职工社保转入成都合并,参保期间有同一时间段重复缴费,按成人社发2016(211)文的要求,个人可以选择同一时间段的多重缴费进行合并,重新计算其缴费基数,但12333与社保窗口工作人员回复不同,社保窗口工作人员说培训时对同一时间段多重缴费只能清退。现咨询下述问题:
1.同一时间段的多重缴费是不是按文件规定可以合并计算,重新计算其缴费基数?
2.同一时间段的企业职工社保和灵活就业社保也应该可合并计算,包括缴费基数?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经核实,您现在的社保参保地为大邑县,待大邑县社保局再次核实后,为您解答。感谢您的理解,祝生活愉快!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9日
网友:
您好!根据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根据人社部规【2017】1号、川人社办发【2018】150号规定: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险之间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先转后清 ” 的原则 ,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与当前身份的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重复缴费时段的缴费应予清退。
大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