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但家属所在单位邮政储蓄银行,直到今年都说没有收到文件,拒绝符合条件者员工休育儿假。请问育儿假是可以由单位自行可以选择执行或是不执行的吗?
您好!来信收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因此,无论什么职业,只要符合政策生育就可享受育儿假政策。如遇不合理情况,建议您向人力社会资源劳动保障部或工会等相关部门反映,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