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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咨询】协会注销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02-03 16:16 已回复

省民政厅:

本协会是在省民政厅注册的社会团体,2019年以来,按照协会注销登记有关要求,本协会已按流程完成了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注销决议、成立清算组织并完成清算、刊登债权债务公告等工作,201911月,民政厅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协会进行了清产核资、注销清算审计等工作并于20209月出具了审计报告协会基本账户自20217起处于冻结状态,账户资金已转入银行待处理久悬未取款项。

现业务主管部门已同意进行注销,现有以下问题,请贵厅予以回复:

1.1)协会资产定性依据及定性单位。主要是确定协会资产是否为国有资产。协会资产定性确定的依据是什么?由哪家单位来对协会资产进行定性?

2)协会剩余资产该如何处置。协会剩余资产处置依据是什么?如果剩余资产包含国有资产,在注销时该如何处置?如果为非国有,又该如何处置?

2.明确资产性质和剩余资产分配方案后,是否能以原资料接续办理注销手续?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民政厅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2-08 09:17

李先生: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资产界定和处置的问题 (1)资产的界定,首先要明确协会是否脱钩。 若是脱钩改革的协会,依据《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川财资产〔2016〕27号)(按照“谁投资谁拥有所有权”的原则,界定行业协会商会资产产权归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界定为国有资产:①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行业协会商会的,其净资产应当明确为国有资产。②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并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其净资产应当明确为国有资产。③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应当明确为国有资产。④资产权属关系不明确,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原始文件材料无法判断产权归属的,应当暂按国有资产管理。与财政无缴拨关系的行业协会商会,在成立时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全民制所有单位、个人共同设立的,并且投入的资产权属关系明确,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的,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划分产权。)进行国有资产界定。 若非脱钩改革的协会,其资产需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全文(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之规定。 (2)资产界定后的处置方式。 若界定为国有资产,依据《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川财资产〔2016〕27号)(依法注销的行业协会商会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按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一次性收回。)依法处置。 若界定为非国有资产,则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全文(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处置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五条(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依法处置。
二、关于注销接续办理的问题 由于贵协会的注销清算审计报告于2019年出具,距今已经三年多,无法判定近三年是否存在开展除注销清算活动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情况,是否发生了其他的财务收支情况,是否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情况。建议按照注销清算审计流程重新启动,以现在的时间节点作为注销清算审计截止日期。 2月7日,四川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已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联系,注销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联系电话:0828—84423016。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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