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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求助】中国联通作为国企,霸王条款欺压消费者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02-01 17:54 已回复

        本人于2020年12月,被来我单位上门服务的联通公司工作人员办理了目前的手机号卡。在办理时,联通人员提及了之前在微信提到的20年使用问题,本人还是在签字前,表示了犹豫,因为毕竟长达20年,仔细想想还是不情愿;但是当时联通人员不断游说我,说“哎呀,你签嘛!我不得害你的!放心吧!” 因当时我单位工作繁忙,加上他们的不断劝说,我就在他们的iPad上签了字。
        使用的这两年过程中,我两个家都信号不好,本人多次打10010反映,联通解释说我两个家都位于基站盲区,只能等他们改善,中途还赔了我50元话费;截至今天也毫无改善,加上我用不完每个月129的套餐,想降低资费到每月29元的那种,联通也告知不行,说我签了协议的,协议内容是129元套餐不允许降低,并且我选的是靓号,必须在联通用满20年!!!
         我从1月9号开始在线联系联通客服经理,对方喊我去营业厅;10号我去营业厅得知,此事营业厅没权限;走投无路的我,只能拨打12345解决,可是到今天已经快一个月了,也没有解决我的诉求。2月1号又要扣话费了,联通公司就是仗势自己是国企,恶意拖拉欺压百姓!自投诉以来,联通中途打过3次电话给我,仅仅告知我,没办法解决,甚至威胁我说,我签了协议的,就是没办法!!!国企就可以欺压消费者吗?!!
        目前在法律层面,工信部对“手机靓号”是没有任何法律解释的,从合法性的角度,根据通信行业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都没有吉祥号码、靓号等说法。
        关于手机靓号,此前已经有过相关政府部门的介入——2018年9月,安徽省工商局就曾就手机靓号问题约谈安徽移动、安徽电信、安徽联通三大通信运营商,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三家公司限期整改。
         整改通知书主要内容是,三大运营商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从国家码号资源中划分出所谓的“靓号”,自行制定“靓号”管理办法和使用规则,将“靓号”划分为若干等级或类别,并据此与消费者签订格式化协议,强制消费者在选择使用这些号码时附加月最低消费、高额预存话费、号码使用时限、号码限制转让等不合理条件,涉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据悉,成都联通在2020年之前,靓号协议都是最长不超过3年的。
         截至目前,没有见到任何合法文件证明我使用的手机号码为“靓号”,并且联通人员也没有提供国家相关文件,证明“该靓号是必须合约期20年”的规定。
         现在联通说我使用号码未达到20年,不允许办理携号转网、也不允许降低话费、不允许注销。
         工信部不容许联通公司签订靓号协议,国家工信部明文规定不允许签订这种不平等条约,联通无视国家法律,而且客服回复单纯就是一句话无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联通霸王条款,并没有达到平等、公平的原则,长达20年的协议已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联通人员当时让我在平板电脑的协议里签名,我表示犹豫,毕竟20年太长了,但联通人员不断游说,说“哎呀,这个20年就是一个流程,你放心吧,我们不会害你的,签吧”,该行为已涉嫌诱导消费,属于违规。

《民法典》关于知情权的规定
  1.确定合同的可撤销制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误导消费者,基于此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民法典》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节中规定消费者在因欺诈等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有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这是从合同的角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2.消费者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经营者和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往往是经营者单方拟订的格式合同,致使消费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压实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2月1日扣费后,目前我已面临手机停机,大家都联系不到我,作为老百姓消费者,实在是很难。
      以上,我的诉求就是:要求联通立即终止我的20年靓号协议!现求助于省级部门领导介入解决,感激不尽!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联通成都分公司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4-06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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