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爱人夏**,,户口所在地眉山市彭山区锦江镇毛家渡社区3组(原牧马镇白鹤村3组) ,于2017年01月25日与我结婚,我是属成都市居民户口集体户。我爱人所在生产队没有在项目规划范围内,也未进行征地拆迁、安置等。为了便于工作、生活,我们于2022年1月4日向锦江镇申请将夏**、女儿樊**户口从户主夏**处划出。
在取得农业社、村(社区)同意后,负责户口业务的副镇长李*拒绝签字同意分户,我们咨询眉山市天府新区管委会和锦江镇派出所,相关人员解释可以分户。
基层领导能否准确解读完国家相关政策后再来执行政策?
感谢您的回复
市民您好!根据《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第六条:“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政策,农村户籍居民因儿女成年、结婚、夫妻离婚、与父母兄弟姐妹分家等,符合公安部门“一房一户” “一家一户”户籍登记政策和相关部门政策规定的,可向公安部门申请分户”之规定,因网民不符合公安部门“一房一户” 户籍登记政策,故不能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