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
背景:我是锦江区幸福村村民,本人在2000年前由于家庭原因,户籍由幸福村迁出到武侯区,2012年又回迁至幸福村。户籍中2人均签订协议,并正常进行了新房安置。
问题:
1. 我与老公2017年结婚,并有一子。按正常流程手续,是可正常安置老公和一子。目前一直未安置,迟迟未反馈,请问相关领导给个解释!?
2. 安置政策10年前签订,为何以新政实施!?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锦江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三圣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实,该情况反映人原籍为幸福村8组,后户口从幸福村8组迁出,于2012年8月户口从武侯区郭家桥西街5号迁入幸福8组。
该户内两人:其母亲为幸福8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了宅基地置换,符合住房安置条件,您提供了在迁入地未享受安置及福利房证明文件,符合成都市人民政府第78号令关于回原籍的安置条件,并于2014年1月6日进行住房安置。
您本人为非农业户口(五城区工干回原籍),不是幸福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后的婚姻关系及新出生子女,同样为非农户口,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第78号令政策规定及《锦江区环城生态区(原“198”区域)“锦城逸景”二期住房安置工作方案》关于“回原籍的非农人员的配偶及其子女不予安置”之规定,您的丈夫及其儿子不属于安置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