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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建言】《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与国家上位法冲突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01-14 04:40 已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而《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九条: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速公路车道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二)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

从上位法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了2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授权地方法规可以随意提高罚款金额。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九条的两个违法案例也均属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范畴,所以按照上位法规定,不应该罚款超过200元。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公安厅信访处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1-28 17:06

网友: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
您通过问政四川平台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与国家上位法冲突的问题。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民警已与您电话联系,向您解释了相关规定。
请您继续关注、监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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