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成都 » 市长王凤朝 » 四川华美紫馨医院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医疗 求助】四川华美紫馨医院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01-05 10:46 已回复

问政四川平台领导:您好!恳请问政四川平台领导督办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和成都市卫健委,武侯区市场监管局和武侯区卫健委立即处理我的诉求。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和成都市卫健委内部已经协调确认,由武侯区市场监管局和武侯区卫健委负责处理我的诉求。请成都市政府网络问政平台不要再将我的信访件转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和高新区卫健委。成都市政府网络问政平台对我2022年12月6日,2022年12月20日,2023年1月2日的回复,处理结果又是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和高新区卫健委退回工单。这样既是无效劳动,又耽误时间。
附件:
问政四川平台领导:新年好!我网上网下持续投诉已第5个年头,至今问题仍未解决。恳请问政四川理政平台领导督办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和成都市卫健委监督,督促四川华美紫馨医院必须在春节之前依法处理完毕赔偿事项;恳请问政四川理政平台领导督办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必须核查四川华美紫馨医院是否有使用“DNA靶向美雕注射”的质证。如果春节之前以上两个问题仍未处理完毕,我要求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追究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的责任,依据相关法规追究成都市卫健委失职渎职责任。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和成都市卫健委必须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四川华美紫馨医学美容医院是否有使用"DNA 靶向美雕注射"的资质进行调查。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华美紫馨医院及医护人员责任。
依据《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函(2021)205号对四川华美紫馨医院进行严厉处罚。并且,四川华美紫馨医院春节之前必须结清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按后续治疗实际发生费用决算。
我投诉的问题属2021年8月四川省卫健委联合8部门开展《四川省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函(2021)205号“(三)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药品行为,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合法质证的,严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重点打击对象。从2021年8月起,成都市卫健委和成都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和武侯区对我的信访件反复相互踢皮球,踢到2022年11月,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才确认华美紫馨医院为我注射的“DNA靶向美雕注射”属未经国家注册批准的非法药品。
我2022年12月6日和2022年12月20日给您们的信访件未收到回复,医方也未赔偿我。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我与医方需要协商的只有后续医疗费问题,与医方的三次沟通我均表示,对后续医疗费无论是双方协商一个合理的金额,还是治疗后按实际医疗费决算都可以。并且我只要了医疗费,其他几项费用都放弃了。在这种情况下医方仍然拖延时间,证明成都市卫健委和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根本没有监督,督促医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更不要说依法对医方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对医疗机构涉嫌使用“非法药品”(假药)的行为,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未按以上法规对华美紫馨医院进行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很明显,依据以上法规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受到处分。卫健委是医疗机构的监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医疗机构发生的违法行为,并且给消费者身体造成严重损害的事件未查处,同样有相关法规追究卫健委的责任。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1-17 09:29

网民: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多次收到相同诉求,对其中涉及市场监管有关问题,我局已转交高新区、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办理。如您认为经营者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请您继续提供详细信息向所在地市场监管局举报。如对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行为不服,建议您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方式提出。您关于医疗美容的有关诉求,建议您向卫健部门反映。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