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278条,要求小区成立业委会满足双三分之二参与投票,双过半同意。假设候选人15名,选出9名业主作为业委会成员,请问9名业委会候选人每一个人都要满足双过半吗?
网友: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锦江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沙河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设在候15名选中选出9名业主作为业委会成员,9人需满足以上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