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
关于《四川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 “第十九条 医师在除第一执业地点外的多点执业地点执业 的,不作为该多点执业地点设置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评审 复查医院等级、进行技术和设备准入的人员资质评价依据。"
如果一个医师同时在两个省份进行了执业注册,这两个执业机构都是主执业机构(既第一执业机构)。那么此医师可以作为其中一个执业机构的科室负责人用做人员资质评价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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