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咨询一下土地被统征后的安置补助费是否属于被安置人员个人所有,如果用于抵缴社会保障费是否必需要被安置人员本人书面签字同意。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悉,正转交给相关业务部门调查研究中,待正式结果出来后,我们将再次对您的咨询建议进行回复。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规定:“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
三、《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