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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咨询】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咨询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2-12-30 22:22 已回复

领导您好:
关于《四川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 “第十九条 医师在除第一执业地点外的多点执业地点执业 的,不作为该多点执业地点设置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评审 复查医院等级、进行技术和设备准入的人员资质评价依据。"
如果一个医师同时在两个省份进行了执业注册,这两个执业机构都是主执业机构(既第一执业机构)。那么此医师可以作为其中一个执业机构的科室负责人用做人员资质评价依据吗?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资阳市12345网络理政平台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1-03 13:42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已转至相关部门处理中,待处理完毕后会将结果进行公布。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资阳市12345网络理政平台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1-04 12:35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已转至相关部门核实处理中,待部门核实后将相关情况告知您,建议您耐心等待。
感谢您的留言,欢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资阳市12345网络理政平台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资阳市安岳县卫生健康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1-10 13:56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相关回复如下:
因为关于“多点执业”一词的定义经过多次更改。《四川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于2015年10月22日印发,第二条中对多点执业有专门解释:“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包括:四川省内符合规定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已在省外医疗机构注册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一个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根据此解释,《四川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 “第十九条 医师在除第一执业地点外的多点执业地点执业的,不作为该多点执业地点设置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评审复查医院等级、进行技术和设备准入的人员资质评价依据。"所说的多点执业地点包括已在省外医疗机构注册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一个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所以已在省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在四川省注册视为此管理办法中其他条款所说的多点执业,不作为该多点执业地点设置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评审复查医院等级、进行技术和设备准入的人员资质评价依据。
感谢您的留言,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资阳市安岳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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