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但在实际操作中,我公司说没有收到通知,拒绝符合条件者员工休育儿假。公司不执行,请相关部门帮忙解决
您好!由于您没有留下详细的地址信息,欢迎您在写明事情发生地点后再次来信,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