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2年十月12日和四川信创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签订派遣协议合同,被派遣至四川宏锦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前往四川崇州捷普科技上班。在2022.10.12-2022.12.12期间补贴差价28元,双方约定次月11.25补发上月差价,一月一结算,离职结清一切。但该公司工作人员一直推脱找借口不支付费用,直到合同期满两个月后工时到期,到了结算费用的时候。该公司工作人员才暴露出存在招工诈骗和虚假宣传,诱导签订的协议为格式合同,存在霸王条例,免除了他们的责任,加大并加重了我的责任且排除了我的自身权利。其中一个条例为计算费用公式,(国家有效工时×28-厂区发放工资)我再三询问国家有效工时是什么,是否为法定工作日之类的,对面员工否定并解释到:是你上班的工作时间加上加班和周末的加班时长,公司每月发放的工时单上的实际工时总和。到现在离职他们公司的财务否认当初的行为,并坚决按照法定标准工时计算,此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我要求对方按照最初的承诺和解释支付所有差价费用,即按照(实际劳动总工时×28-厂区发放工资)计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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