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蜀道翰文府项目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中,明确标明未能在约定时间交付,延期三个月90天内开发商无责任,请问这样的霸王条款合法吗?对于开发商的销售合同,住建局是否也该加强管控审核,避免更多的霸王条款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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