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鑫阳光儿童教育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存在霸王条款。依据《民法典》第497条,经营者在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中,对于未消费的课程不予退款的约定,不合理的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未消费的课程应按相应金额退款。和公司协商无果,特向段书记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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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对您反映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转由西昌市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处理。西昌市市场监管局已联系到该公司,该公司已经同意退费或者为您更换课包,但是具体的退款金额和您还未达成一致意见,还在继续协商中。西昌市市场监管局已向您说明情况,您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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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单位:西昌市市场监管局
经办人:方宜,电话:0834-3223551
承办单位: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