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即将以单位职工身份办理退休手续。但是用人单位未足额为我缴纳医疗保险费,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46号》文件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在……或以单位职工身份退休时由该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的6%为职工补缴应交而未缴年限的医保费。然而,46号文件已于2022年9月14日有效期终止。请问:新的文件下发了吗?我应以哪个文件、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或通知、规定向用人单位申请为我补缴医疗保险?如果用人单位不为我补缴,我该怎么办?请回复!谢谢!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收悉。您反映的问题已转相关部门核实处理,请您耐心等待回复,谢谢您的留言!
叙永县信访局
2022年12月21日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的“求助补缴职工医疗保险”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第八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第八十三条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若您发现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向我局进行举报,我局将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我局将根据《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暂未出台)规定的标准书面责令其限期缴纳,若限期未缴纳的,我局将书面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
我局举报电话为:0830-6225077。
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生活愉快!
叙永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