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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室内噪音严重,要求开放商履行降噪义务
2022-12-10 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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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问题背景:

炜岸城101栋系2梯8户33层布局,2016年建成。客梯电梯井和我所居住的房屋的主卧共用结构墙和楼板。由于开发商降噪措施不到位,每天电梯上下运行产生很大的运营噪声,导致室内噪音严重超标。超标事实已由政府部门指派的电梯维保部门(12月4日夜间检测,显示噪音值57分贝)及市特检院(12月10日上午进行检测,显示噪音值50分贝左右)分别进行实地检测,均显示超法规要求。

由于室内噪音过大,本人每晚无法正常休息,严重影响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开发商负责设计和建造的电梯,运营所产生的室内噪音污染属于居民楼内室内设备运行产生的“低频噪音”。机房设备和电梯轨道施工时直接预埋在墙体结构上,未能采取有效减噪隔音措施,电梯机房启动或电梯上下运营产生引起震动,通过结构(建筑墙体、柱子和楼板等)形成共振进行四周传播,传播至本人房屋室内引起噪音污染。

目前,国家社会各方面已经对低频噪音的污染具有了较好的认识。作为社会共识,居民楼内持续的低频噪音对人的神经、心率、脑血管、心理等产生持久的损害。在这种低频噪音污染的房屋中长期生活,本楼栋大量业主反映身心受到严重影响和损害,业主群内诉苦不断。

法规依据:

1、依据《住宅设计规范》第7.3.5规定,起居室(厅)不宜紧邻电梯布置。受条件限制起居室(厅)紧邻电梯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2、依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第四章第一条强制性要求,商品房起居室、卧室昼间噪音最大不超过45db,起居室夜间不超过45db,卧室夜间不超过37db。依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的4.2.1条款,住宅的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昼间40分贝、夜间30分贝的限值。而本人所居住的房屋由政府政府指派的电梯维保公司和市特检院两次使用专业仪器测得,卧室白天最大噪音达到50分贝左右,卧室夜间达到57分贝左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主要诉求:

在检测出室内噪声超过法规标准的情况下,开发商应当对现存的噪声污染事实予以认定并进行降噪治理。具体降噪措施据市特检院建议,可采取将刚性连接换为软性连接,断开声桥,连接处放置减震垫;改善电梯井隔音设施,增加隔音板、隔音棉设置等措施。

盼复,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龙泉驿区民生诉求会办中心
回复时间:2022-12-15 14: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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