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你好,本人在双流区怡心街道,新希望锦粼湖院,看了一套房,交了五万定金,后因朝向问题,换了一套并且另交了五万定金,开发商承诺之前交的五万定金会返还,让我签了退房退款申请,并提前签了一张五万的收条,留了收款卡的开户行信息,告知会走退款流程。后来得知这个楼盘商住混合,商业停车场与住宅共用,这是之前销售并未告知的事情,故要求退房退款,共计10万元,目前开发商各种推诿,联系多次不退款,请领导为老百姓伸张正义
留言人: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成都市双流区住建交局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 1.关于您反映“锦粼湖院”项目退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之规定,您反映的退款问题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区住建交局已督促企业积极与您沟通此事。 2.关于您反映企业未告知项目内有商业用房的问题。经查,企业在销售现场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公示,且您也进行了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