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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求助】时代天境小区停车位只售不租,请依法予以处理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2-12-07 10:33 已回复

尊敬的政府部门领导,我是位于成都金牛区子云路139号的时代天境小区的业主,该小区物业管理方近日通知小区业主,将针对该小区未售车位只进行临停收费且该小区业主不能进行车位租赁,只能购买和临时停放,临停费用为每小时2元,没有封顶,预估每月的停车费用最高为24*2*30=1440元,远远超出业主能够承受的价格。物业管理公司的此行为存在以垄断地位强迫小区业主购买车位的嫌疑,且对于居住于该小区且不购买车位的住户来说,将被迫面临无法停车、有家不能回的问题,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276条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采取临时停放和包月停放两种计费方式。临时停放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包月停放按月收费。居民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第十九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居民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拒办包月停车的。”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商所开发住宅小区内的配套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业主要求,而满足业主的“需要”,既包括购买权,也包括租赁权等,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对业主不得拒办包月停车。现时代天境开发商以及物业公司对小区配套车位采取“只售不租”的行为违反了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给小区住户正常居住于小区人为设置了障碍,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请金牛区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此类民生问题,秉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老百姓提供帮助,对此类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开发商整改此违规行为,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金牛区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12-22 13:06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我们调查核实了您的诉求,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金牛区营门口街道调查:1、时代天境小区地下停车库未出售的车位产权属开发商所有,是否租售,开发商自行决定。您小区地下机动车停车场的备案许可证已备案,按照市场调节价收取停车费用。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开发商)出租车位的,应提前十五日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方式,公示拟出租车位的数量、相关证明文件、出租价格及承租人条件等信息。2、经核实,时代天境小区从12月5日凌晨开始对进入的车辆收取停车费用,在7月已提前公示临停价格,相关备案手续近期也张贴在车辆出入口处,项目管家微信及公告栏也进行通知及告知,业主群里也进行了公示,同时也给业主提供了其它缓解使用方式(如租赁业主车位、市政停车、相邻项目停车等)。3、社区督促物业公司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小区的管理和服务。
以上情况工作人员已于2022年12月9日14:12与您电话联系,您表示知悉。如有不明之处或其它问题,欢迎联系营门口街道办事处民生办:87618775进行咨询。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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