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是1999年2月26日四川省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的物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确定、调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在已委托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已购买商品房取得产权后尚未入住的业主,减半缴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具体比例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其中对已购买商品房取得产权后尚未入住的业主,减半缴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这个规定是多久取消的,在历年更新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中未明确取消这条规定,现在这条规定具体是什么情况?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已转交有关部门处理,请您耐心等待。
先生: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职能科室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根据2017年11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0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四川省人民政府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以下5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一、……。二、……。三、《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2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发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情况已于2022年12月12日13:56,与您电话联系,电话未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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