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成都 » 市委书记施小琳 » 经营场所登记到底以什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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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咨询】经营场所登记到底以什么为准?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2-12-01 16:51 已回复

   根据都江堰市规定,作为经营场所的房屋的地址、房屋用途、是否为自建房均采取申请者申报承诺方式。

   但是,成市监办〔2022304号文又规定“对住建部门批量抄送给登记机关的自建房地址,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对住建部门批量抄送给登记机关的存量危房和安全鉴定不合格的自建房,纳入住所(经营场所)禁止清单,申请人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登记机关不得受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要求登记机关依照住建部门抄送的自建房数据对申请者申报的房屋地址、用途、是否自建房等项目进行审查。

  请问:

     1.一边是承诺制,一边又要对照住建的数据进行核查,两个文件是不是冲突了呢?如果承诺的内容与住建部门提供给登记机关的数据中显示的内容不一致,以哪个为准呢?这个住建的自建房数据能否向我们老百姓公开呢,在住建部门是否可以查询打印呢?

    2.如果不适用承诺制的话,对于没有房产证或者不动产证的农村房屋,住建部门既不给房屋办证又不愿意出具房屋使用性质及是否为自建房的证明,若要将房屋登记为经营场所又该提供哪些资料呢,能否由乡镇政府出具房屋使用性质及是否为自建房的证明并以此作为登记依据呢?

    3.对未在表格中的房屋是不是就按照承诺制,直接以申请者申报的数据为准呢?

   

    麻烦对上述3个问题逐个进行答复,逐个进行答复,逐个进行答复!网络回复即可!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都江堰市行政审批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12-05 10:15

网友: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行政审批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都江堰市行政审批局根据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都办发〔2020〕31 号)文件精神办理营业执照时,经营场所实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只需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不在提供其他住所证明材料。
经营场所未在自建房台账中,实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办理时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同时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中市场主体登记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市监办函〔2022〕291 号)文件要求,需签署《自建房安全风险提示书》。
都江堰市行政审批局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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