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市长并市住建局领导:
本人系成都市一名房产销售人员,对人才公寓优惠的返还问题存在疑问,特问政于此。
客户张三与妻子于2021年3月结婚,张三系D类人才且符合成都市人才安居资格,他妻子系本科学历无人才安居资格。2022年3月,张三与妻子在高新区购买了一套人才公寓,享受了购房款 15%的政策性优惠,这套房写的张三和妻子两个人的名字。2022年11月(距离购买人才公寓尚不满两年),他们两人来我们项目拟再购商品房,如果以妻子个人的名义再购这套新房,张三是否应把高新区那套人才公寓所享受的优惠退还呢?
我查阅了《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成住建发〔2020〕8 号】,文件第四十三条规定:“购买优惠出售的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 2 年内,人才购买其他住房或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市的,须返还享受的购房款 15%的政策性优惠。”对此,我的理解是:
人才若为单身,则本身只有1套住房购房资格,没有2套房购房资格的。文件说“人才购买其他住房”,意味着人才获得了二套房的购房资格,故,仅且只有人才结婚了,组成家庭后才能享受二套房的购房资格。换言之,文件中“人才购买其他住房”指的就是“人才组成家庭后购买二套房”的情形。此时,人才及人才的配偶,均应当受本政策的约束。也就是,人才及人才配偶,2年内再购二套房的,就应当“返还享受的购房款 15%的政策性优惠”。
关于我的客户,张三和妻子作为共同买受人,2022年3月享受了人才购房优惠,那当然也得受《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的限制,不可能只享受政策性的优惠但是不受到政策性的限制,因此我认为张三妻子以个人名义再购新房的,张三仍应按文件要求返还购房款 15%的政策性优惠。
不知理解对否,望各位领导指导释疑,感谢!
市民:
您好,文件规定:"购买优惠出售的人才公寓,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2年内,人才购买其他住房或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市的,须返还享受的购房款15%的政策性优惠。"人才家庭成员购买其他住房的不做限制。
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