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成都市颁布了《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六条 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商业设施或者紧邻居民住宅建筑的商业设施,确需设置餐饮服务功能的,应当设计建设符合相关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烟道、排污设施。
建设单位在商品住房或者商业用房销售过程中,应当对所销售的楼盘有无专用烟道进行告知、公示,并在销售合同中予以标注。
请问,如果是该“防治条例”颁布后,1、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商业设施和紧邻居民住宅建设的商业设施,在建设报规和施工时无专用烟道设计,同时竣工和交付时也无专用烟道,商业竣工交付后是否可以通过改建来增加专用烟道,达到餐饮经营条件后就可以开餐饮?2、若商业用房销售合同中明确标注无专用烟道,是否后期还能改建增加烟道?
请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解答,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