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咨询问题如下:在一起涉诉案件中存在一份对方提供的、作为证据的出示的专项审计报告。我们认为这份审计报告在鉴证对象、审计措施、审计手段以及其依据的财务信息方面存在不充分、不适当和错报的情形,审计报告存在瑕疵及错误,这些情形可能导致审计失败。请问针对以上情况,也就是审计报告存在瑕疵及错误的情况,有无相应反应渠道、救济措施?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就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对于救济途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国家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决定有提请裁决、申请复议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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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对于救济途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国家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决定有提请裁决、申请复议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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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对于救济途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国家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决定有提请裁决、申请复议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