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巴中市通江县政府拆迁了我们的房子,采用了异地还房。 协议中单方强加给被拆迁户过渡期限30个月,少付一年的超期加一倍的过渡费。我们主张自己的权利,应按国家政策立即兑现。可他们不认可,让我们现在损失大约4万,可对于一个下岗职工的家庭来说可不是一个小数目。他们始终说按协议办,可协议中违背法律条款的应该按法律办。根据签订合同的时间的法律规定还房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按现在新政策异地还房过渡期限也不得超过24个月。请领导们公正的回复我们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