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好!
本人为土生土长的成都市青羊区文家乡七里沟村五组村民,09年与城乡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现在村集体土地未被完全征用,新增人口未实现安置。现因本人身份证临近到期,更换身份证时提示地址暂停使用,要求我把农村户口迁到安置房变为城镇户口,经查询这项要求是户籍管理要求,但是我想问问我这种因为户籍管理要求强行把户口从农村户口迁到安置房上的城镇户口会不会造成我因征地拆迁相关权益的丧失?如以后因土地征用后农转非的补偿?如以后小孩出生上户、老公上户及能否享受拆迁安置相关权益?小孩以后出生后能否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口迁到安置房后能否保留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以上问题感谢领导的耐心解答
尊敬的市民您好!关于您提出的问题蔡桥街道高度重视,现进行答复如下:经与公安部门了解得知,四川省公安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就居民身份证办理作出了新的规定。关于您反映的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相关疑问,请更换身份证的村民及时到所在社区拆迁安置办公室备案,征地拆迁实施后,相关职能部门将按照事实就是否享有征地安置补偿进行资料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