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997年达州市参加工作,2006年改制下岗,养老保险当时转走,医保留在原地没转一直停激,有9.5年,咨询双流区医保局想转到成都来,工作人员却告诉我转过来没用年限不能累加。为什么呢?全省的医保不统一吗?什么时候才可以统一,省内年限可以累加呢?
留言人: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成都市双流区医疗保障局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 1.您的主要诉求:医保关系转移;
2.调查核实情况: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十六条 (缴费年限)第五款规定:本办法实施以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初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5年或累计缴费满2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连续不间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15年或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20年的,应按规定继续缴费至连续缴费年限达到15年或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0年。
3.调查处理意见:您可在微信小程序“四川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医保转移业务。转移成功后可正常使用个人账户金额和不中断缴费6个月的待遇享受住院报销,在成都市办理医疗退休须符合《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十六条规定。
以上情况于2022年12月12日电话与您沟通,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您好,您在问政四川留言问题已转至我局,经调查,现将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第13号令)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医保办发〔2021〕43号)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各地规定执行。
我国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模式,即:医保基金政策以市为单元筹集、使用、管理,基金出现支出风险时,由市级财政承担兜底责任。在市级统筹管理模式下,为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合理分担各统筹地区财政兜底风险,全国各地均制定了参保人退休不缴费时需在本地参保缴费达到一定年限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规,综合考虑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基金筹资情况和政策延续等因素,我市在《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5〕242号)第四条中规定:“跨统筹地区转入我市就业,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连续不间断满15年或累计满20年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以上内容我局工作人员于2022年12月14日与您电话沟通,您表示满意。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