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领导:
您好!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试用期的问题,望您解答。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规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规定“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受聘人员为再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3个月;受聘人员为首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12个月。聘用合同期包括试用期。”
目前地方人社局按照川办发〔2002〕40号文件与聘用人员约定试用期,并且认为有企业工作经验人员不属于“再次参加工作”,统一要求新聘用人员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请问地方人社局此项要求是否合理?如不合理,被聘用人员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尊敬的网民朋友,您好。您在问政四川的留言已收悉。我厅工作人员已就您咨询的事宜通过电话向您做了政策解释。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支持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