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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咨询】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2-11-21 05:27 已回复

你好,城乡居民每年都在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且每年都在上升交费标准。城乡居民住院治疗结算报销后,仍有超过万元的自付费,应该申请大病二次销售,医保中心为什么不受理?请回复我一下。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达州理政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11-21 15:37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反馈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中,待处理完毕后会将结果进行公布。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达州市医疗保障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11-24 16:13

网友:
您好,您通过网上信访信息系统留言反映的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大病保险报销相关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事关每一位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和健康福祉。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规定,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2022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我市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350元执行的是国家、省级医保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因我市医疗保障实行的是市级统筹,全市范围内个人缴费标准一致。
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规〔2022〕1号)精神,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对个人负担的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分段累进支付,不设封顶线。分段支付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0元部分按60%支付;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部分按65%支付;100000元以上部分按80%支付。参保人员一个保单年度内享受大病保险赔付后再次发生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的,以再次发生的自付合规医疗总费用为基数,不再扣除起付标准,按前述赔付比例计算赔付额,不足起付标准的按60%支付。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医保政策、经办流程的宣传力度,不断扩大政策知晓面,提高群众办事便捷度。

达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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