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税务部门告知需要缴纳这个税,请问有这样的文件吗?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承租方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已收悉,现将相关税收政策回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若您仍有疑问,可拨打夹江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0833-5664856电话咨询。
国家税务局总局夹江县税务局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