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0日,2011年10月10日,2011年4月29日共计三次强制要求以“自愿捐助社区公益事业建设金”的名义把取到的钱交给城北街道办事处金螺社区居民委员会,总计四万伍仟圆整。这种做法合理吗?
您好!您于2022年11月10日通过“问政四川”提交的关于2010年5月20日、2011年4月29日、2011年10月10日共计三次强制要求以“自愿捐助社区公益事业建设金”的名义把取到的钱交给城北街道办事处金螺社区居民委员会,总计四万伍仟圆整。这种做法合理吗?已收悉,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街道高度重视您说的“强制捐助”事宜,经走访原该社区两委人员,您说的分三次捐款(四万伍仟圆整)经过审查核对属实。该捐助(捐赠)属于个人自愿行为,不存在强制捐助(捐赠)。此公益事业金已用于转非后社区修建群众文体活动广场、慰问家庭困难户及重病群众等集体公益事业。
感谢您对街道工作的关注与理解。祝您家庭幸福,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