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是成都天府新区万科天府公园城3号地一期的一位业主,于2020年9月与成都万科相关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目前该小区一期部分楼栋集体交付,但我们发现,其房屋装修品质与销售时开放的样板间对比,部分质量有较大差异,为降档使用低档次材质和设计。现特咨询:
目前,我们购房时开放的样板间已作拆除,导致维护自己的权益较为困难,只能根据大家所拍摄的购买时期的照片和视频进行对比。但根据《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建成品住宅装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七、八条规定,开发企业应于成品住宅预售前开放交付样板房和工序样板房,直至当期成品住宅集中交付达到90%之日起至90日止,经属地住建部门检查同意后,开发企业才能关闭各类样板房;开发企业确需将交付样板房和工序样板房进行移位的,应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备并对样板房移位进行公证,且移位后的新样板房应与原样板房在户内空间尺寸、装修标准和装饰效果等方面保持一致。在新的样板房没有进行移位公证前,原样板房不得拆除。
特求助:
一、开发商拆除销售时的样板房,是否程序合规?
二、现房屋精装质量与开发商销售时的样板间有较大差异,现特进行投诉,请求维护我们的权益。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的留言已收悉,目前承办单位正在处理,后续我们将再次回复办理结果,请您耐心等待,并持续关注平台回复。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公园城市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关于您反映“万科天府公园城”项目交付装修品质问题。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的规定,商品房的计价方式由出卖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对于商品房含装修的,装修标准、装修价格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购房人与开发企业对装修标准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若开发企业实际交付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购房人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经了解,开发企业已在实体楼栋内修建交付样板间,并对拆除的样板间做了公证保全,公园城市局已要求开发企业实体样板房的保留时间自商品住宅交付之日起不少于1年。
关于整改问题,公园城市局已联系开发企业,督促企业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开发企业表示将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约定与您联系核实整改,请您耐心等待。
以上情况于2022年11月8日告知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