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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拆迁安置资格的请求
2022-11-02 15: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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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李*玉母女征地拆迁安置资格的请求

李*玉于2017年10月与我(残疾人)闪婚,李*玉母女户籍2018年3月从乐山迁到长宁县长宁镇顺江村一组我户头上,婚后没有和我居住生活,同时没在长宁镇顺江村一组居住生活。于2019年12月与我离婚。2020年顺江村一组征地拆迁启动,李*玉母女到长宁读书生活。根据征地拆迁政策及相关文件规定:李*玉母女不具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格(住房安置和人员安置资格)。具体如下:

一、不具备住房安置资格

《长宁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在住房安置中规定:第十三条 截止于征地方案公告之日,因自有合法住房在征地红线范围内被拆除,在征地封户时锁定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农业人员为住房安置人员。第十五条“无直系血缘关系、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无承包地的人员,不予安置”。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要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因此,在征收土地时,只对涉及到住房拆迁的村民实施住房拆迁补偿安置,而没有涉及到住房拆迁的村民,不享受征地住房补偿安置。

二、不具备人员安置资格

《长宁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人员安置中规定:第二十六条 安置人员指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二十八条“无直系血缘关系、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无承包地的人员,不予安置”。李*玉母女没有承包地,且与有承包地的被征人员无直系血缘关系、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就不具备人员安置资格。

三、不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

《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规定: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户籍在被征地所属村(社)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按征地政策应纳入社保安置的人员。需纳入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名单,按“人地对应”原则。李*玉母女没有承包地,不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

四、不应享受征地安置

李*玉母女户籍空挂在我户头上,无直系血缘关系、无法定婚姻关系和抚养(赡养)关系,无承包地,无宅基地合法房屋。没在顺江村居住生活过,没参加过顺江村的生产经营活动,没实质性履行过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征地并未影响其生活水平。征收方并未征其地和房,何来征地拆迁安置。

李*玉母女的情况根据征地政策规定就不具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格。请求作为征收方的长宁县人民政府责成征地拆迁相关部门取消李*玉母女住房安置资格和人员安置资格(养老保障、就业安置、幼抚安置),不予安置。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长宁县长宁镇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2022-11-10 09: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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