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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 求助】光明城市8栋2单元10-1违建群租房扰民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2-10-22 10:04 已回复

领导您好,天府新区华府大道光明城市8栋2单元10-1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私自将房屋改造为群租房。存在以下3点问题隐患:

一是改变了房屋结构、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将客厅改为卧室,疑是将餐厅改为厨房,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带来极大的消防安全隐患。

二是严重吵扰邻里休息,人员成分复杂。群租人员日常噪音较大,且经常深夜,甚至凌晨以后仍有人开关门回屋,拖拽桌椅板凳,严重影响楼下住户休息,家中孕妇已7个月身孕,经常受楼上噪音困扰无法入睡,身心俱疲。多次协调物业沟通整改无效,与其讲道理不管用。楼上群租人员行为表现实属令人愤懑。家中老人、孕妇不堪其扰,实在心痛。

三是改建施工粗糙,房屋渗水造成楼下住户财产损失。该群租房改建厕所、厨房等房间过程中,施工不规范、不标准,造成长期向楼下住户渗水、漏水,苦不堪言。多次沟通协调整改,不见成效。

以上问题,该群租房业主违反了相关法规和制度: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二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尽管成都市2018年发布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中,提到关于“群租房”:借鉴杭州等城市经验,凡我市出租住房的,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但是也提出了“改造现有住房出租的,在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改造中不改变现有安防设施,改造后每个卧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要求了必须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作为其紧邻的楼下住户,在噪音、房屋财产、消防安全隐患等方面不可避免的承受了诸多困扰、损失和人身安全隐患。

鉴于以上问题已多次与物业管理部门反馈,与楼上住户沟通无效,渗水漏水长期无法整改,希望天府新区公安局、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予以调查处理,谢谢!

(附相关佐证图片。)

1.楼上外貌图片航拍

2.内部客厅改建卧室图片

3. 渗水照片1

4. 渗水照片2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天府新区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10-24 09:24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的留言已收悉,目前承办单位正在处理,后续我们将再次回复办理结果,请您耐心等待,并持续关注平台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天府新区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10-27 13:13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华阳街道、华天兴能燃气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光明城市小区位于成都天府新区祥龙社区华府大道一段996号,由成都金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光明城市8栋2单元10-*,产权面127平,套三户型改为4间卧室,该房目前居住人员2人,已采集人口信息。目前由自如公司改为群租房,前期与自如公司沟通协调过;您表示到现在为止仍有噪音产生,已让物业联系自如公司负责人提醒租户噪音问题;房屋渗水将联系自如公司,尽快安排做好防水处理。
2022年10月24日,公司安检员对光明城市8栋2单元10-1号住房进行了燃气安全检查。经查,该住房没有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现有燃气管道和设施没有安全隐患。
以上情况已于2022年10月26日与您联系。

 

作者评价:满意评价时间:2022-11-02 16:36

感谢燃气公司、社区等部门的细致工作,反映的问题都进行了调查和沟通协调,对于楼上噪音的问题,我们也本着睦邻友好的原则,给楼上送了水果进行坦诚沟通交流,噪音情况有改善(但是想到楼上每换一批租户就送一次水果有点心累);对于自如公司在改建群租房过程中未做好防水的问题,在其不愿解决的现实情况下,我们计划联系工人,协调楼上租户配合,自费解决漏水问题。再次感谢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帮助!
此外,对改建群租房的问题,有一些小建议:
成都是一座包容性很强、发展前景很广阔的城市,目前常住人口已超2000万,为庞大的群体提供安全的生存环境是保持城市健康活力的基础,但这不能建立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群租房在解决高房价与居住需求之间矛盾的同时,其中的获益者与其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对等的:
1.房屋所有者(即房东) 将房屋交给租房公司对外转租,长期获取房屋出租价值,但是完全回避了出租房屋带来的矛盾问题,对小区、邻居造成的治安隐患、房屋财产损失、噪音困扰等置身事外,每月稳定获得自己的房屋出租收入,出现任何问题都推脱给群租房公司,其获利是建立在损失他人利益的基础上,是极为不合理的;建议在相关法规制度中予以要求房东承担相应责任。
2.群租房管理公司,在对房屋改建过程中,力求以最低成本达到最佳收益,施工不规范、不彻底,出现问题不整改不解决,在日常运营管理中,不过问、不上心以求利益最大化;建议相关部门建立严格的检查督导制度,对群租房公司在施工、日常运营方面严格检查,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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