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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 求助】温江区交警大队认定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2-10-17 16:53 已回复

我妻子周*丽于2022年7月15日15点左右乘坐共享电动车在成温邛高速辅路永宁路段与私家车川A4****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后路人报警并拨打120送往了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后检查为右手骨折。后续蹊跷是温江交警大队民警并未调查处理此案,抓获逃逸车辆。而错误认定为周*丽全责。对此我表示不满。向交通管理局复核处提交复核申请,复核结果是:交通事故事实不清,责令温江区交警大队重新调查,认定。温江区交警大队经过三个月的认定最终还是错误认定决定。我表示不满。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10-20 16:58

来信人,您好!
您所反映您在2022年7月15日15点左右乘坐共享电动车在成温邛高速辅路永宁路段与私家车川A4****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后路人报警并拨打120送往了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后检查为右手骨折。后续蹊跷是温江交警大队民警并未调查处理此案,抓获逃逸车辆。而错误认定为周*丽全责。对此我表示不满。向交通管理局复核处提交复核申请,对复核认定不满的转办单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处理情况
经调查,2022年 07 月 15 日 14时 50 分许,周*丽驾驶滴滴青桔共享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成都市温江区成温邛高速公路南侧辅道四川理工技师学府校区路段发生单车事故,本次事故造成周*丽受伤。事发后,我队制作简易程序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周*丽承担事故全责。周*丽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后,又提出其是被其它车辆撞倒并提出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我队重新调查,经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未发现事发时周*丽所驾车辆有和其它车辆碰撞痕迹,且事发现场无监控设施,但有现场执法记录仪记录事发当天询问周*丽后,其本人否认其驾驶车辆和其它车辆发生碰撞的视频资料。我队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次事故依法作出重新认定:2022 年 07 月 15 日 14时 50分许,周*丽驾驶用手机扫码租借的滴滴共享青桔电动自行车(自编号07730)沿成都市温江区成温邛高速公路南侧辅道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成都市温江区成温邛高速公路南侧辅道四川理工技师学府校区路段未确保安全致连人带车倒地,造成车辆受损,周*丽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共享电动自行车被路过群众扶起后推至距现场约 100 米远的指定停车区停放,由周*丽用手机扫码后归还。随后,周*丽前往医院检查。上述事实有接警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相关视频资料、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子以证实,依法认定:周*丽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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