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屏区人社局领导: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缴的问题。我家人的情况如下,今年54岁,女性,农村户口,翠屏区人。
2012.01—2018.12在宜宾某企业工作,缴纳职工社保,缴费期间为2013.08—2018.12。
2018.12至今,为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社保。
按上述计算,社保个人缴费年限到今年年底为9年4个月。
咨询问题如下:
1.我能否请原单位配合补缴2012.01到2013.08期间的职工社保?
2.如果单位补缴成功,我是否可以在明年(55岁)一次性再补足15年缴费领取退休待遇?如果单位职工社保无法补缴,我是否可以在明年一次性补缴至15年费用,领取退休待遇?有无相关惠民政策?
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通过“三农咨询”网友留言平台咨询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一事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如果2012年1月至2013年8月期间和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由单位提供劳动合同、逐月工资表及财务凭证到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补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您的家人是2011年6月30日以后参保的,就只能逐年延长缴费至满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非常感谢您对社会保险工作的支持和关注!如您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电话联系0831-5969825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