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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请求明确规章时效性和条文适用性
fengqian
2022-10-10 00: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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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明确川建房发〔2016〕550 号《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时效性和条文适用性。

2022年5月1日,新修订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2022年4月 28日省住建厅召开的新闻通气会明确表示,与条例配套的《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已经完成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当前正在送审稿正在进行 法制审查阶段,根据相关程序送审批准后,近期会陆续出台并公布。请求明确如下问题:

      1. 新条例配套修订的《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尚未发布,那么作为旧条例配套文件的川建房发﹝2016﹞550号《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否还有效?

      2. 原川建房发﹝2016﹞550号《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资格条件与现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第八十九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上述不一致的规定是否应该以现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为准?

      3. 住建厅公布的新版《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业委会成员担任条件与现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保持一致,原川建房发﹝2016﹞550号《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第三十九条规定是否还适用?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回复时间:2022-10-11 15:57:51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回复时间:2022-10-18 15: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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