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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投诉】天府和鸣开发商擅自划分一楼公共区域为私人所有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2-09-30 18:12 已回复

关于天府和鸣项目开发商在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中第二十条“对合同第二十九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补充约定”第3款的规定,大意是将部分公区绿地交由底层用户独占使用,用绿篱和格栅的方式进行隔离区分,并要求非底层用户放弃该部分绿地和相关区域的共有使用权。该条款属于典型的预先拟定,未经协商,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且该条款内容存在如下问题:1.法律层面,严重违反《民法典》第497条【经营者预先拟定的合作条约】、《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2.合同层面,严重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第三十九条:“补充协议”相关要求;3.广大业主权利义务层面,严重侵害了广大业主对公共用地的使用权,其行为本质属于开发商为不当提高收入非法将公共用地划给一楼住户。请求住建局勒令开发商撤销与所有业主(含一楼业主)关于一楼擅自划分公共用地的约定并公告。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天府新区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10-02 13:51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的留言已收悉,待有办理结果,会及时公布。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公园城市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10-10 17:40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公园城市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关于您反映“建发天府和鸣”项目的问题,开发企业在销售期间已公示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及补充协议应由买卖双方自愿签署。若您对合同条款不认可,建议您与开发企业协商处理,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您认为开发企业该行为涉嫌损害您个人合法权益或该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建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您个人合法权益或通过法律途径判决该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以上情况于2022年10月10日告知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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