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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投诉】关于天府新区天府和鸣项目开发商利用业主公共绿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2-09-30 13:46 已回复

一、整理的投诉至住建局的措辞建议

关于天府和鸣项目开发商在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中第二十条“对合同第二十九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补充约定”第3款的规定,大意是将部分公区绿地交由底层用户独占使用,用绿篱和格栅的方式进行隔离区分,并要求非底层用户放弃该部分绿地和相关区域的共有使用权。该条款属于典型的预先拟定,未经协商,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且该条款内容存在如下问题:
1. 法律层面,严重违反《民法典》第497条【经营者预先拟定的合作条约】、《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的法律规定;
2. 合同层面,严重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第三十九条:“补充协议”相关要求;
3. 广大业主权利义务层面,严重侵害了广大业主对公共用地的使用权,其行为本质属于开发商为不当提高收入非法将公共用地划给一楼住户
综上,建议广大业主团结并统一向住建局投诉,请求住建局勒令开发商撤销与所有业主(含一楼业主)关于一楼擅自划分公共用地的约定并公告。
二、咨询专业人士的分析建议

经过情况了解,相关专业人士进行了同类型案例检索,检索到了“绵阳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思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_20220930”作为参考,详见附件。

综合目前的建筑进度和业主的诉求以及有序地快速解决问题的建议:
1. 先和当地住建局投诉反映,要求住建局勒令开发商撤销和一楼附赠花园的约定(如有)并公告;
2. 可以同步看能否向规划局以业主名义要求报规报建图(不是必要条件);
3. 如果各方投诉无果,再考虑起诉。
4.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维权一定要尽快,否则等到已经交付给一楼住户投资修建,再要求撤销势必导致一楼住户的极大反对,再撤销就不可能了,即便我们再行向法院起诉并胜诉,也无法执行。
三、专人人士给出的主张权利说明

无论投诉还是起诉,你们主张权利的基本理由:
1. 这个条款明显属于不利于业主的格式条款,开发商应当重点当面说明,该条款无效。
2. 显然这块用地不在报规报建的设计范围里,业主和开发商的约定本身违反行政法规,本身约定就是无效的。
3. 管理公共用地是业主的权利,现在房子没有竣工,业主及时要求撤销该条款合情合理。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天府新区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9-30 15:56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的留言已收悉,待有办理结果,会及时公布。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公园城市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10-10 17:37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公园城市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关于您反映“建发天府和鸣”项目的问题,开发企业在销售期间已公示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及补充协议应由买卖双方自愿签署。若您对合同条款不认可,建议您与开发企业协商处理,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您认为开发企业该行为涉嫌损害您个人合法权益或该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建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您个人合法权益或通过法律途径判决该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以上情况于2022年10月10日告知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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