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新力帝泊湾9栋2单元1楼业主,违规将住宅改为超市,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影响了周边邻居的正常生活,并增加了不确定的安全因素!而且小区很多住宅更改为超市,麻将馆,美容院,理发店等,外来人员进小区消费时,增加了小区不安全的因素,并且增加了疫情传播的风险!望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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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问政四川平台反映的关于自流井区新力帝泊湾9栋2单元1楼无照经营的问题收悉。现由自贡市自流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经查,被投诉人:罗某某,经营场所:自流井区新力帝泊湾(即:张家沱花园)9栋2单元1楼(该房屋的不动产权人属罗某某本人),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日常生活用品。被投诉人于2022年9月开始在新力帝泊湾小区内利用自己的房屋从事小超市的便民经营活动。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第三条:“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第(九)项:“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以及自贡市人民政府《自贡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自府[2015]30号)第三条:“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第(五)项:“对提供社区便民服务的小额经营户,可免予工商登记。社区内从事便民服务的经营者可直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查备案后便可开展经营活动,免予工商注册登记”的规定,我局已责令被投诉人罗某某持相关手续到所在物业公司和社区备案,并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因经营活动影响利害关系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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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79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本解释第10条除调整相关法律依据之外(由《物权法》第77条修改为民法典第279条),还将“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修改为“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没有经过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你们这是违背了基本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