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剑阁县2019年的退休教师,退休时被告之没有独生子女补贴,理由是我的退休工资达到了百分之百,也不收我的独生子女证,我认为该项补贴与工资无关,不知我认为和政策有没有相乎否,特留言问一下!
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经剑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川人发【2003】3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2002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职)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部分职工,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独生子女父母提高退休费、计发养老金比例的政策,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依据本人退休当时国家规定的退休费计算办法及标准,在原退休(职)费计发比例基础上增加5%(加发后的比例不能超过100%)及川人社办发【2017】7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在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教师属于退休后执行在职基本工资原标准100%的对象及计发比例。
经核实,您退休时工作年限已满38年,执行在职基本工资原标准100%的比例,因退休费计发不能超过100%,故不再增加独生子女父母提高5%。
若您还有疑问,请致电剑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股,电话:0839-6600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