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在华宇阳光水岸小区停车场被人恶意划伤,华宇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有限公司未尽到管理及注意义务,且拒绝赔偿!
一、 2022年8月28日,因被确定为新冠密切,和家属被居家隔离,期间配合防疫政策一直未出家门,车辆也一直临时停放在小区负一层停车库车位上。2022年9月7日,解除居家隔离后,到车库发现车被人恶意划伤并立即报警。
二、警方联系物业调取监控 ,物业回复该处无摄像头无法查看监控。
三、我们联系物业协商赔偿,物业不予配合,回复此事件与物业无关。
投诉理由:小区物业未尽到保管及注意义务,在无法找到车辆实际侵权人的情况下,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先生(女士): 您好!谢谢您的来电!您所反映的问题,双水碾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了解,物业表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附件都有约定物业收取的费用仅指车位的清洁、日常维护费用,物业公司不负责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该车主作为临停车进入小区时工作人员已告知将车辆停放在临停车位,且地下室临停车位有专门标识,但车主直接停放在单元门口阻挡他人进出,物业也对乱停乱放车辆张贴温馨提示,物业表示待疫情结束约见业主面谈沟通解决赔偿问题。
以上情况于2022年9月13日11时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