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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咨询】(川建金发【2022】128号)规定是否合规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2-08-26 20:02 已回复

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知道,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
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中“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交通补贴应该纳入职工工资总额。
四川最新的(川建金发〔2022〕128号)文件中又规定:“2.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公务交通补贴等与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相关的补贴,及加班值班补助、应休未休年休假补助等收入,以及差旅费补助等其它通过据实报销取得的收入不得计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我单位每月按级别发放固定的交通补贴,往年都把这部分收入算入工资总额计算公积金缴纳基数,今年7月按最新规定调整缴存基数时不再把交通补贴计入工资总额计算基数,导致公积金缴存额变少。我想问下四川今年新出这条规定是否与财政部的2009年的通知互相矛盾?这条新规是否违规?是基于什么考虑出台的相关规定,是否应该取消?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8-30 17:09

网友你好,你的留言已转交给相关部门办理,请耐心等待结果。谢谢!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8.30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2-08-31 10:32

网友,您好!
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您所引用的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有关规定是针对企业的,而《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川建金发〔2022〕128号)是针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执行对象不同。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川建金发〔2022〕128号)是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四川省纪委机关、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审计厅按照部门职责共同制定的。您咨询的第一条第(二)款中“公务交通补贴不得计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四川省财政厅根据中央相关部委规定,同时参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做法后审慎作出的。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80号)中明确规定“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包括托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及改革性补贴等。”若您仍有疑问,建议您可通过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
通过与您电话沟通,您对我们的回复表示满意。衷心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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