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职工,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但在实际操作中,我公司说没有收到通知,拒绝符合条件者员工休育儿假。咨询劳动监察大队说这个没有强制性,他们也不管 难道省上的法律条例。公司可以不执行?请相关部门给我一个答复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区管辖范围,建议向成都相关部门反映该问题。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绵阳市涪城区网络发言人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