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曹书记您好: 我是经开区管委会塘汛镇友谊村社员(现塘汛友谊社区),我家于2007年底根据绵阳城南会客厅建设拆迁,我与我爱人同于年底结婚。根据《绵阳会客厅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绵府发〔2007〕23号)和建设绵阳会客厅指挥部文件,绵建会指〔2008〕2号。当时我家选择自建房,但在安置中 本应获得4人宅基地,但在实际安置中,只安置了我和我父母三人的宅基地,并没有安置我爱人的宅基地,从08年拆迁到现在十余年。多次到政府和街道反映问题,寻求解决 。均没有得到答复。其二:本次拆迁中 。根据民法典第243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征地中并没有为我和我爱人缴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在这里就以上两个问题恳请得到政府的重视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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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您提及的“住房安置、土补、安补”的问题,原塘汛镇友谊村七个居民小组按照相关安置政策,对符合住房安置政策的常住农业人口全部进行了住房安置;同时以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作为资金来源,对符合政策的常住农业人口全部进行了生活安置。由于您未提及所在村组及姓名,我办无法核实相关信息,若您需了解您爱人的相关情况,请您爱人提供相关身份信息及申请材料到我办。
感谢您的关注,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