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生态环保厅的领导,想咨询几个问题:
1、临时污水处理 有没有 “临时应急设施安放” 这一说法?
2、污水不同于洪水、泥石流、地震灾害这些,所以把污水处理说成 “临时应急设施安放” 这一说法有没有什么政策法规支持?
3、如果有污水处理 “临时应急设施安放” 这一说法,那么选址、环评这些有什么要求?能不能给出具体的规定或者遵守那个政策法规?
4、如果有污水处理 “临时应急设施安放” 这一说法,那么需要项目公示五证一牌吗?
作为一个老百姓,恳求领导能够详细解答,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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