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今年6月30号上午到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索赔金额较小,按照四川微法院下载的民事起诉状先到溯源中心递交起诉状,工作人员在查看资料后告知没有被告电话号码,不能接受资料及立案,公安机关给我对方的正式行政处罚结果上有其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及居住地址等,并未提供对方电话号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即应予立案。我想问一下,这个电话是必须由我提供吗?不能由法院直接调取?还有如果必须我去派出所调取,能不能由江阳区法院出具协助调查函,由我带去派出所查询被告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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