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但在实际操作中,我公司以未收到相关休假通知为由,拒绝符合条件者员工休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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