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南充市营山县大庙乡一个不起眼的公民,多次打扰实属无耐,只因姓名问题困扰多年,同村同名同姓、谐音被别人起外号导致心灵受到极大的创伤,这个问题从去年开始我已反应多次都以成年人不能变更姓名和我们新店派出所告知他们不执行《民法典》的法律规定为由所拒绝,我相信法律不是顺便写写,《民法典》规定公民有权变更姓名,并没有分成年或者未成年。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作为公职人员居然能说出不执行《民法典》所规定,着实让人有些意外和心寒。我知道更改姓名不是儿戏,不是因为姓名的问题对我造成了伤害,我也不会想要去自讨麻烦和给工作人员增加麻烦,我只是一个普通不过再普通的民众,不奢求大富大贵,只是为了一个心理安慰,能够走出姓名所造成的伤害阴影而已,还望领导能够关注一下一个不起眼的公民诉求。谢谢!
市民朋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交办相关部门处理。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在“问政四川”平台反映“申请变更姓名被拒”的问题已收悉。经营山县公安局调查,现回复如下:
根据《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五)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按公安部治安局 《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公治 〔2006〕304号)办理。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您反映的“名字与同村同名同姓、谐音被别人起外号”的问题不符合变更条件。
感谢您一如既往对营山县公安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同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及广大网友对我局工作进行监督。
营山县公安局
2022年7月27日